《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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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并且需要和劳动者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该规章制度是不能适用于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据此做出的处理决定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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