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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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合同不能自行终止,而是要续延至医疗期届满时再终止。终止时双方可以决定续签,也可以决定不续签,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合同的,不能自行终止,劳动合同要自动延续至劳动者的医疗期满后终止。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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