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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劳动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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