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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经办人员需在24小时内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窗口备案,领取《医疗通知单》,暂按工伤职工管理。同时报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去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去办理),凭医院证明在单位报销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治疗期间发给工伤工资。需提交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含封面复印),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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