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者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过失性辞退的,劳动者不能要求赔偿;属于违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