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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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等。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保存好所购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尽量使之完整无损; 二是要携带好商品的发票以作为购物凭证; 三是可先打电话到商店交涉,约好时间后再前往; 四是要实事求是,所提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 五是要注意态度,经营者肯退赔则退赔,万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也不要吵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向消协投诉。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在产生消费权益争议后,应分别按照不同情形向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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