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符合处罚条件的,每月扣除的处罚不能超过工资的20%,法律依据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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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员工本人的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扣员工工资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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