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交通事故法规为程序法,不适用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确立了我们过去在法理上承认,但是在法律上无依据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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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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