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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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工龄只能算12个月,小于或等于1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但是改制情况下可以跟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争取更高的合理补偿,有些公司的员工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可以争取到用实际工龄计算。
如果公司因经营不景气倒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裁员,还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通知裁员时间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间达到一个月,则公司不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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