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因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由于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六十日均未做其他解释,所以应注意:1、该时间为除斥期间,即,股东只能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请求,超过六十日,则其请求权自行消失,没有任何理由能使该期间终止、中断。2、该请求权只能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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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的,按规定处理。相关部门一般不支持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缺陷,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撤销缓刑的管辖问题。实践中,“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可能涉及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审判新罪的法院,当两者属于异地非同一,以及作出原缓刑裁判的是上级法院而审判新罪的是下级法院时要注意如何处理。 2.撤销缓刑后的数罪并罚和刑期折抵。就有关刑期的折抵,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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