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与抽逃出资相当,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股东在首期出资后由于资金不足或者对公司前景产生合理怀疑等因素均有可以导致其不足出资。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有一定普遍性。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己出卖他人或己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再如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违反以上规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在实践中,股东以其掌握的经营秘密、劳务出资,属此类。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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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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