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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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押的房屋经押权人同意买卖有效。已经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抵押的房屋出卖合同如果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有效。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出卖房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出卖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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