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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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据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举报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方法有以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会进行及时的调查、核实以及敦促企业改正;劳动者可以请求当地或相关工会的帮助,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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