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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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举报、仲裁、起诉等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方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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