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相关知识: 1、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而不出勤,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普遍做法是旷一扣二(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 2、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如果因为旷工离职的,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旷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后,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工资结算,不能够拖欠工资。
针对劳动法对于旷工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求职时必然会考虑到劳动地点对其生产生活的影响,若般迁地点并不对劳动者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且劳动合同中已经有所约定工作场所的适当变更,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在搬迁时若般迁地点较远,则必然会增加劳动者的负担,对劳动者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工作地点的变更已经严重影响劳动者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