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分析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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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无效:1、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出现房产与地产分别转让的情况,合同是无效的;3、出现非法转让的情况,买卖合同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不过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如果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有认定为有效,就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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