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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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房本效力,房本是有效的。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无效。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主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主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其他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 1、如果房屋产权人同意出卖房屋,通过其对非产权人行为的追认,则非产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人对原合同不满意,还可以与买方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合同各项内容重新协商。 2、如果非产权人是为了房屋产权人的利益而擅自处分房屋的,可以不追究非产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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