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劳动法,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赔偿如下:《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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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要延长至哺乳期结束;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要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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