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按揭房屋时具体还应考虑的因素 1、按揭房屋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结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在购置房屋时不会对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如果无证据证明,只能视为共同共有。但对于结婚前共同购房、结婚后继续偿还按揭款的房屋,若一方有证据且主张结婚前偿还的房屋价值应按份区分权益,则结婚前,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可确定在分割房屋价值中所占的份额,根据其所占的份额来分割房屋权益;结婚后若无约定,对房屋价值享有共同共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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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按揭房屋的处理方法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含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了产权,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房屋。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属于产权登记方。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分割时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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