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角度分析,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其实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权利整体,而并不能将其看做是两个权利的简单相加,其权利内容要远远大于专有权和共有权的简单相加。因此要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必须从整体上先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不动产所有权,这已经是理论界的通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就在其本身就是区分所有,一种复合共有关系。这种复合共有关系存在于普通共有之外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应将这种复合共有定性为不同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另一种共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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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有三种,分别是: 一、专有权性质; 二、共有权性质; 三、成员权性质。它们各自定义不同,使用的范围也不同。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权威全面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包括专有权性质、共有权性质和成员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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