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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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如需对共有部分进行改动,必须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且不影响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否则即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如果某一区分所有权人为了改变其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等问题而不得不对专有部分进行改造,且这一改造并不妨碍邻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邻人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容忍,此时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调整。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随之转让。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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