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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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要是逾期还不及时支付工资,那么可以责令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里赔偿金的标准是应付金额的50%-100%。 2、若是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话,可以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要是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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