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规定;、lt;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amp;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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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可获得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有下列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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