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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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和婚后离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离婚时,一般不分割夫妻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所购买的房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若双方约定该财产归共同所有,或约定该房产分割方案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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