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本案中争议房产的性质归属,就目前对该案例所掌握的信息而言,有些复杂。我们知道,李先生是在出售其婚前个人房产的基础上,又借款30万元另购了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对此,不能仅依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简单地对
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断,而要结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进行分析后,再确认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
如前所述,涉案房屋是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个整体的话,它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李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30万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对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实际上只是其
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另外30万,就算是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借款目的是为了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30万元购房款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