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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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后的时间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但是超过一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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