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用人单位未提供社保的劳动者有哪些权利,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种做法公司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一方面,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的,对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是否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缴费义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重大,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有权寻求救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如果公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公司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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