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的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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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等等。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果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归不同的所有者。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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