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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有什么要求?管辖权原则是怎样的?

2020-07-31 18: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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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3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不可忽视的是当事人有可能利用允许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事实上,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确实发生了。为了避免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这一基本原则,对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适当的时间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多把当事人答辩的期限作为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而不对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另作规定。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首先,保证了当事人行使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为管辖权异议涉及的问题一般要比实体问题简单,当事人既然能够在答辩期内就实体问题作出答辩,自然能够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反应。其次,保证了把仲裁庭和当事人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使仲裁庭在开庭之前就知晓了这个问题,及时作出决定,如果确认有管辖权,可以正常开庭,不会妨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如果确认没有管辖权,则不必组庭,从而避免了浪费仲裁庭和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 相比之下,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就缺少合理性。我国《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以外的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仲裁法》的这种规定为当事人不当拖延仲裁程序打开了方便之门,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利用了《仲裁法》的缺陷,成功拖延了仲裁程序,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这方面,《仲裁法》有待改进。 (二)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甚至更久远。1955年,联邦德国高等法院认定,仲裁员对作为其权限基础的仲裁协议的范围有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该原则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1966年《欧洲统一仲裁法》完全采纳了该原则并进行了扩充。 1985年联合国《示范法》的制定,则推动了该原则的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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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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