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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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虽然法院不予受理,但拆迁过程中的补偿纠纷和强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需公证。是否公证取决于双方的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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