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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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房屋纠纷在拆迁法院受理。如果公民对征收和征用的决定以及给予其的补偿的决定有异议的或者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是违法变更、解除了政府特许的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受理。
房屋拆迁纠纷纪检委一般不会受理,如果有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对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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