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由此可见,符合上述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对侵权人的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侵权人,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至31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各项目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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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职工遭受伤害是否因为履行职责。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职工遭受伤害是否因为履行职责。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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