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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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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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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学生造假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张丽丽律师
学生在学校死亡的情况下不一定可以追究班主任的法律责任,甚至在学校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给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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