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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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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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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不可以,老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孙景亮律师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老师打学生学校有责任的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师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教师造成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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