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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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看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可以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地区的拆迁政策如果早签可能会有相关的鼓励政策。第二、补偿协议不合理则一定不能签字,签字后就代表对协议的认可,维权会比较被动。第三、经常挨家挨户进行骚扰,甚至威胁恐吓,这是违法行为可以报警留证。可以向其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政府强行拆除农村房子的情形,其当事人可以保留证据,向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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