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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拆迁的双方是征收方(即市县一级政府),被征收人(产权所有人)。如果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即被拆迁人关于补偿已经达成协议。补偿落实到位后,征...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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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现实生活中合法的强制拆迁有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两种,行政强制拆迁由住宅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由法院判决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手续: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但行政强制拆迁的手续没有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行政强制撤销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撤销的手续规定,重视行政强制撤销执行时的手续规定,确保行政强制撤销的执行符合法定手续。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以下程序的规定: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决书不得缺乏权利通知内容。2、被拆除的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住宅所在地的住宅被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住宅被拆除的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3、拆迁户已按行政裁定规定提供拆迁补偿资金。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手续、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强制拆迁之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撤销申请时,必须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撤销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停记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撤销者不同意撤销的理由(4)被撤销者家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撤销者的补偿资金证明书(6)被撤销者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必须提交补偿资金的保存证明书7、房屋撤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对应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许可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履行送达程序,同时由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执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写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其日期不得少于15天,以免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拆迁义务。7、行政强制撤离执行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事务所、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拆迁人所属公司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制作执行记录。该记录应由执行人、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字。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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