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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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子的归属房子就归哪一方,只要离婚协议依法生效。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二人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了处理,且离婚协议合法生效的,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归哪一方,哪一方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生效,那么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还可以进行变更,也即不是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子的归属房子就归哪一方。
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是合法的,但是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效力对内而不对外。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效力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所以,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属一方,不能对抗债权人等第三方,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追偿债务,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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