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此房产。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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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为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对双方的赠与;更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归一方所有。当事人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
对于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而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即应属于谁,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若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并证明该出资也不是赠与或出借与另一方的,则该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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