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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二轮土地承包一事想请教你,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户主是我父亲,如不好分户应怎么办。

2019-02-04 18: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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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2-04 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了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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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承包期结束,才能开始第二轮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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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目前,全国已有绝大多数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绝大多数地方已按中央要求完成工作,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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