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对数罪并罚也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5条规定:“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刑。”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是综合数罪,酌情定刑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兼采吸收、限制加重和合并的原则。当数罪中有一罪应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适用吸收原则,排除其他轻刑。对于判处其他刑罚的,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规定了数罪并罚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至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适用合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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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条件包括: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数罪并罚是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判决宣告后发现其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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