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补偿款项有下列几项: 1、双倍工资 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过时效(1年),标准每月实际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前提非因员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如重大过错、主动辞职等;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乘以在此单位工作年限(零头部分不满半年记为0.5,满半年记为1)。 (1)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协商一; (2)员工因拖欠工资、未交保险等原因辞职; (3)单位因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或其他情势变更等原因,经过调岗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4)经济性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 3、待通知金 前提同上述 c项情形;标准为上月工资; 4、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赔偿金前提为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能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或程序;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5、违反试用期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前提为违反试用期规定且经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标准为试用期工资乘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 6、赔偿金 前提为拖欠报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不付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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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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