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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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多人强奸;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迫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犯罪行为。 而上述行为就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当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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