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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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期间福利待遇标准为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员工因为工作而遭受了事故的伤害或者是患有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和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进行支付。停工留薪的时间通常是不超过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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