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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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规定,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仍不离开的,可以报警。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但用人单位停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工作中生病或者未受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没有资格从事该工作,或者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该工作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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