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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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出台了计量供热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供热费用分为两部分: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础热费将占供热价格的30~60%。各城市略有差异。哈尔滨市原基础费为20%,现提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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