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侵犯员工权益,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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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包括: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150%; 2、休息日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补休,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费为平时工资的300%。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3、安排劳动者在日常延长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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