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次性补偿,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待遇。1993年的工伤,是老工伤,不适用即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老工伤按国家规定,虽然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并不完全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各地规定不一,纳入统筹的项目也不尽相同。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20号)规定,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康复医疗费、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批准转外地就医食宿交通费、1—4级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支付一次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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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工伤现在不能再申请补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十年前工伤现在不可以申请补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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