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或赠予时有着特别的限制。经济使用住房如果要转让或赠予,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为之,办理转让或赠予过户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予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或赠予各地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还需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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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合同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购房者不得随意转让该购房资格。如果当事人转让购房资格,在客观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购房者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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