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没有说明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可见,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但完全拒绝交纳物业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本律师个人认为,在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甚至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本就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时,鉴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应当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酌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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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一般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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