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或抚养能力的;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此外,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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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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